陕西趋势威尔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昆明爱谱华顿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趋势威尔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103民初333号
原告:昆明爱谱华顿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盘龙区环城北路**号水晶俊园*幢****室。
法定代表人:陈莲。
委托代理人:尹燕香、白媛芬,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陕西趋势威尔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以西凤城五路南侧0号赛高国际街区*幢*****室。
法定代表人:杨利侠。
原告昆明爱谱华顿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趋势威尔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昆明爱谱华顿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昆明爱谱华顿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明爱谱华顿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21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吴彦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孙 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