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凯联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578江苏华唐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凯联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民初2578号之二
原告:江苏华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翟翠红,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剑,靖江市弘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蔡永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春霞,江苏江豪海信(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凯联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马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西广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
法定代表人:马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汇丰控股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蔡海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立辉,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华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凯联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广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汇丰控股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为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同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唐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徐彩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琪
书 记 员 范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