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凯联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凯联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635号
原保全申请人:陕西凯联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陕西凯联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2号1B2幢1单元1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214201X1。
法定代表人:马骏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2年4月13***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男,1972年4月13***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正街1135号18楼30号身份证号码6101111972********。
被申请人:***,**男1970年10月20,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男1970年10月20***,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独墅湖北高和路南融创苏州桃花源小区身份证号码6104031970********。
陕西凯联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2022)陕0111财保307号民事裁定,续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000000元。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2022)陕0111民初5540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陕西凯联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022年6月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陕01民终225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保全申请人陕西凯联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被生效的判决驳回,本院依法解除对***、**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菊娜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李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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