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凯联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京宝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凯联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执保930号
申请人:西安京宝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
法定代表人:韩唐觅,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凯联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蔡永进。
被申请人:山西广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外滩首府。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2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唐延路。
申请人西安京宝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凯联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广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依据本院(2021)陕0103执保83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陕西凯联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广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现申请人西安京宝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了(2021)陕0103财保24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了申请人的解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凯联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广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军
执行员  王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石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