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民初5996号
原告:**,女,1966年4月19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荣林,江苏江豪海信(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靖,江苏江豪海信(靖江)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男,1967年2月20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告:马美芳,女,1968年4月16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告:马骁驹,男,1990年8月31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15351535,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2号广丰国际1B2幢1单元11201室。
负责人:**。
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32498545B,住所地靖江市江平路230号。
法定代表人:蔡永进,董事长。
被告:山西广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2087093501P,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外滩首府公寓楼10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凯联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214201X1,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2号1B2幢1单元112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马美芳、马骁驹、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广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凯联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213元减半收取2360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606.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马 瓒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丽君
书 记 员 陆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