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114执870号
***军钢结构有限公司、陕西凯联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陕西凯联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114民初8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凯联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军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陕西凯联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3000元及利息(以5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628.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704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凯联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案款55000元(含案件受理费628.5元、利息1371.5元),并缴纳执行费704元。就其他执行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114执87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1月12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