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113执8326号
兰州永丰晨茂化工有限公司,
汇丰控股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山西广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凯联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兰州永丰晨茂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汇丰控股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山西广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凯联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13民初281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兰州永丰晨茂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划拨了被执行人陕西凯联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7622.37元,山西广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4962.12元,共计1162584.49元。其中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1148697.49元(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000000元、逾期利息104877.49元、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20元、延迟利息24500元),交纳本案执行费13887元。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113执832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12月8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