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统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区支行、陕西统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执162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区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负责人马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王某甲(实习),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统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区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6民初166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402986.74元,并按照约定支付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3672元。
该案在执行中,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二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钱款,现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3、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无保险、无房产登记信息。4、经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两辆车,本院委托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查询及查封,经反馈其中一辆2007年注册的奥拓牌汽车到达报废标准不予查封,另一辆车经查询无车辆信息无法处置。5、根据申请人提供线索,被执行人陕西统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申请人在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有执行案件,本院向该法院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陕西统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该法院的预期执行款452569.44元,经反馈暂无案件款可供执行。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中,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限消费。除以上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已经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永利
审判员  苗卫平
审判员  李晓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同莲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