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执162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区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所地陕西省靖边县。
被执行人陕西统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甲。
依据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16民初166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区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陕西统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让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统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让在金融机构账户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扣划、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史永利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宇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