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统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靖边县新桥农场、陕西统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24执恢482号
申请执行人:***,667954531,住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91610824436765143J,住靖边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场厂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824民初33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12月31日自愿达成分期偿还案件款的执行和解协议,如不按期履行按原判决执行。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要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824执恢482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 斌 琦
审判员   罗振林
审判员   周 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白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