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统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靖边县新桥农场、陕西统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24执3457号
申请执行人:***,住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住靖边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场厂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24民初3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66万元,案件受理费987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1、本院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信息,未能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  斌  琦
审判员    折 宝明
审判员    周 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白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