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825执40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今朝强盛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5MA703PHX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定边县盐场堡镇西梁湾村工业园区科技九路。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统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79545319。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电厂东路17号。
被执行人:陕西统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边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5MA70BFBT8J。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榆林市定边县定边镇街道新***路盛威商务宾馆301室。
申请执行人陕西今朝强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统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统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边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825民初86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陕西今朝强盛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15668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31元、保全费1770元,但被执行人陕西统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统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边分公司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3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公告告知其前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确定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2年11月30日2023年2月14日、2023年2月15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陕西统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统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边分公司名下的银行、网络资金账户,因账户中余额暂时不足以支付全部案件款,待账户中案件款足额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予以划拨。
3、本院于2023年2月9日、2023年2月10日分别在执行系统提起查询申请,经反馈被执行人陕西统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统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边分公司银行无存款,工商无注册信息,车辆无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分别查询被执行人陕西统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统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边分公司土地、房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陕西统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统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边分公司无土地及房产登记。
6、本院于2023年3月30日对被执行人陕西统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统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边分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陕西统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统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边分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陕西今朝强盛实业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燕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童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