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24民初6560号
原告:靖边县建达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陕西省靖边县XX路XX***汽贸对面。
经营者:**,男,汉族,1993年XX月XX日出生,福建莆田人,住靖边县建达建筑物资租赁站,身份证号码:350XXXXXXX********。
被告:陕西统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边县建达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告陕西统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靖边县建达建筑物资租赁站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边县建达建筑物资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黄 勃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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