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陕05民终13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新院,太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阴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阴二建)。
法定代表人:**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红,太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山景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基础设施维护中心。
负责人***,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山景区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上诉人华阴二建因与被上诉人维修中心、华山景区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2015)民初字第0000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诉人华阴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向本院提交申请书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阴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06元,减半退还上诉人***;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退还上诉人华阴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杨军
代理审判员文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