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财保246-1号
申请人:陕西鑫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
法定代表人:吕沅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娟娟,女,198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长安区XX街XX号,系陕西鑫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财务。
被申请人:陕西百盛动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园XX幢XX单元XX室。
法定代表人:张军社,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XX区XX号XX号。
申请人陕西鑫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百盛动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陕西鑫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1)陕0103财保24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陕西百盛动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采取保全措施。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陕西鑫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鑫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诉前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百盛动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杨 护 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喻
20210103246916101036986198204271000726612726198204276011916100007135766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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