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726民初313号
原告:***,男,生于1963年2月20日,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
被告:宁强县羌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宁强县羌州北路。
被告:***,男,生于1964年10月19日,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宁强县羌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在庭前就还款事宜达成协议,遂原告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许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