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民终35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子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长沙路**美林阁小区******。
负责人:宋大勇,该分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子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翔路以东南三环以北旺座曲江****iv>
法定代表人:刘冰,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畅达驰铭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米**地磅街道卡子湾村东华北路二十九巷**
法定代表人:贾秀芬,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红学,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
上诉人陕西子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陕西子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齐畅达驰铭电缆桥架有限公司、刘红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9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陕西子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及陕西子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陕西子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陕西子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子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陕西子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400.6元,陕西子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陕西子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700.3元,由陕西子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陕西子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余款1,700.3元本院退还陕西子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陕西子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新
审判员 卫博
审判员 白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