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子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日照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陕西子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1234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日照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华凌北区钢材区19栋15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扈斌,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晓东,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子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沙路1号美林阁小区1栋2单元1402室。
法定负责人:宋大勇,该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子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曲江新区上巳路500号曲江云月1栋103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日照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子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陕西子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21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陕西子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陕西子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收入164106.61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陕西子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陕西子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2362.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三、被执行人陕西子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陕西子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李  建  忠
二〇二二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马欣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