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子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与陕西子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陕西子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4执34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8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健,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子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宋大勇,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陕西子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桂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陕西子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陕西子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4日作出的(2019)新0104民初796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17901.56元,本案已执行标的117901.56元,未执行标的为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20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2020年11月9日申请执行人***提交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0104执34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国华
审  判  员   吐尔逊
审  判  员   吾斯曼
二 O 二 O 年 十 一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哈布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