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01046号
原告利泰加,男,藏族,。
委托代理人王国玉,天水市秦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尕藏卓玛,女,藏族,原告姐姐。
被告中化近代环保化工(西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窦丽华,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海飞,男,被告员工。
被告陕西华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仲琦,男,被告员工。
被告陕西华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负责人谢恩孝,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泰加诉被告中化近代环保化工(西安)有限公司、陕西华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华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利泰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利泰加承担,其已预交的10元,由本院退付5元。
审 判 长 王 锋
人民陪审员 李晓亮
人民陪审员 郑欣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雷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