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五湖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未民二初字第00863号
原告陕西五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三环大明宫钢材A区9排1-14号。注册号610000100354070。
法定代表人翁培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翁翔,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杜祥林,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陕西华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边家村105号。注册号610000100323909。
法定代表人邓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车兆基,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俊鹏,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五湖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五湖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五湖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687.50元,其余2687.50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袁辉
代理审判员  赵新
代理审判员  相帆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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