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米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米脂县城郊镇姬家峁社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827民初121号
原告米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
委托代理人***,男,米脂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
被告米脂县城郊镇姬家峁社区,法定负责人***,系该社区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米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米脂县城郊镇姬家峁社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米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米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米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19元,减半收取13360元,由原告米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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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