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市和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米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26执1139号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和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明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米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良,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金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翠梅,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和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米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金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26民初1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在限期内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和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和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米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金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和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826执113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毅
审判员 李少卿
审判员 程剑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郝 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