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力源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金力源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镇东建设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24民初2892号

原告:陕西金力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

法定代表人:马治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小康,男,1981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城区。

委托代理人:常正堂,陕西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镇东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周至县。

法定代表人:康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舟,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金力源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镇东建设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陕西金力源建设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陕西金力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2012年11月12日所签订的《协议书》无效;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陕西金力源建设有限公司已支付的施工管理费叁佰万元整,并按年利率6%支付原告300万元资金占用利息至全部退还之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6月,周至县枫林苑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县政府预审。2011年10月9日,原告与周至县XX村XX村XX小组签订《建设预留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征用土地36.73亩。2012年原告又与黄河制药厂达成协议并收购原黄河制药厂用地25.79亩。原告为该项目前期投入了大量资金,并付出了艰辛努力。在一期项目开工之际,时任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镇东村支部副书记、村主任牛某某指使不许原告动工,牛某某找到原告公司负责人,说要么给他500万元管理费,要么必须镇东公司承包施工。在此期间曾多次有社会闲杂人员到工地骚扰恐吓,致使原告工地迟迟不能动工,原告迫于无奈,于2012年11月13日向被告缴纳了300万元管理费。被告为掩盖非法目的,与原告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为,原告挂靠被告建筑资质施工,由原告向被告交纳施工管理费300万元,原告直属项目部使用被告建筑资质进行备案、报建。后原告自行组建项目施工管理队伍,完成了该项目一期的开发建设。期间被告又强行要求原告支付其挂名的项目经理和施工员两个人三年的工资三十余万元,而实际上被告未派出人员管理工地。后原告又自行投入,完成了该项目二期工程的土地整理工作。2018年11月6日,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等三部门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包括2011年原告在周至县XX镇XX村开发的枫林苑项目所在地,属于二期工程。原告和陕西华航综合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均参与了竞买,过程中原告受到华航公司的敲诈勒索和胁迫,原告被迫放弃举牌竞买,致使华航公司竞买到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无效合同无法履行。原告与被告协议内容构成非法挂靠行为,原告具有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依程序不需要使用被告建筑资质进行招投标、报建、备案和施工。由于该项目的二期工程土地使用权被华航公司非法竞买,致使原告开发二期项目的目的无法实现,被告收取管理费也失去现实基础,且被告收取的300万元管理费属非法行为,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有经济犯罪嫌疑,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金力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陕西金力源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倪安民

人民陪审员 韩亲民

人民陪审员 田春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小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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