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陕0928执保6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力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旬阳县。法定代表人:马治文,陕西金力源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旬阳县江南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法定代表人:李前恩,旬阳县江南天然气有限公司经理。
本院民事审判监督庭移送执行的(2018)陕0928民初1593号民事裁定书,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旬阳县江南天然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00元。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启动网络执行查控。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启动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旬阳县江南天然气有限公司在银行有部分存款,本院以5500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陕0928执保63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审判员 梁 波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熊世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