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9民辖2号
原告:陕西金力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旬阳县丰景佳苑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马治文,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53年6月8日,住旬阳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49年12月19日,住旬阳县。
被告:***,女,汉族,生于1948年5月1日,住旬阳县。
原告陕西金力源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旬阳县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
被告***、***、***诉称,原告陕西金力源建设有限公司近年来与旬阳县人民法院有建设工程合作关系,目前还有未完工在建工程,存在经济利益上的厉害关系。请求旬阳法院回避。
旬阳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陕西金力源建设有限公司与旬阳县人民法院有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且有未完在建工程,不能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因本案陕西金力源建设有限公司与旬阳县人民法院有建设工程合同关系,被告***、***、***提出要求旬阳县人民法院回避审理本案,旬阳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旬阳人民法院不宜对本案行使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汉滨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范化冬
审判员 张忠全
审判员 刘世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熊礼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