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626执540号
延安市川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社会福利总厂、延安圆方(集团)公司:
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川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社会福利总厂、延安圆方(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626民初982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社会福利总厂、延安圆方(集团)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川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社会福利总厂、延安圆方(集团)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川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290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47703元。
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社会福利总厂、延安圆方(集团)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社会福利总厂、延安圆方(集团)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川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290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47703元、执行费525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社会福利总厂在工商银行26940101040000928内存款5129248元,于2023年6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川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兑付了案件款5029000元,并交纳了案件受理费47703元、执行费52545元。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川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社会福利总厂、延安圆方(集团)公司己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己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