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602执113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7年01月1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东关。
被执行人:延安市川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永昌路龙昌园小区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27135890890。
***申请执行延安市川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2)陕0602民初32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延安市川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市川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710元、执行费2150元。2023年4月25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延安市川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书面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撤回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3)陕0602执1131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履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淮**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