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川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延安市川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602执恢18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0月14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被执行人:延安市川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永昌路龙昌园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2713589089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延安市川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282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9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312元,执行费11400元。2023年6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3)陕0602执恢1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演晴利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杨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