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民初10710号
原告:**来,男,汉族,1965年8月28日出生,陕西省横山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延安市川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271358908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44岁,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男,汉族,55岁,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来诉被告延安市川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有效联系方式,也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下落,导致本院无法向被告有效送达,不能正常审理。现原告亦申请本院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98元,原告**来已预交,实际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石鸯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