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民初740号
原告:赵X,女,汉族,1982年9月2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委托代理人:王XX、王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艾XX,男,汉族,1972年9月5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委托代理人:李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男,汉族,1972年10月5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委托代理人:刘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延安市川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XX,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与被告艾XX、王XX、第三人延安市川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2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36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