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民初919号
原告:栾XX,男,汉族,1962年12月16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安富斯泰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斯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23386256816)。
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碾**。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干XX,男,汉族,1990年4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该公司职工,延安市延川县人。
被告:贾XX,男,汉族,1975年6月16日出生。
被告:刘XX,男,汉族,1976年12月18日出生。
被告:贾XX,男,汉族,1970年3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蒲县蒲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任XX,男,汉族,1982年8月10日出生。
被告:李XX,女,汉族,1977年6月19日出生。
第三人:延安市川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建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27135890890)。
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1号楼1**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栾XX与被告延安富斯泰工贸有限公司、被告贾XX、被告刘XX、被告贾XX、被告任XX、被告李XX、第三人延安市川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栾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4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074元,实际由原告栾XX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