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民初9549号
原告:***,女,汉族,1959年9月1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
被告:***,男,汉族,1963年11月23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
被告:延安市川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现住延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陕西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延安市川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82元,原告已预交,实际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祝 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