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民初920号
原告:潘XX,男,汉族,1990年3月4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安市神州(集团)圣为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圣为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625501568)。
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二庄科行政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延安市神州(集团)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出租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552191664)。
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二庄科行政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安东远新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远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35379891C)。
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圣都花园C栋2-21-3室。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XX,男,汉族,1970年1月30日出生。
第三人:延安市川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建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27135890890)。
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1号楼1**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XX与被告延安市神州(集团)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延安市神州(集团)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延安东远新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李XX、第三人延安市川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67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2836.5元,实际由原告潘XX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潘XX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