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恒伟装饰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黄河空调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安恒伟装饰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2民初5599号
原告:陕西黄河空调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小红,女,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恒伟装饰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富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黄河空调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恒伟装饰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黄河空调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黄河空调冷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黄河空调冷却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郭  瑞 
 
 
 
                     二0二0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巨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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