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恒伟装饰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装饰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执336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
被执行人:****装饰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白富琨,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装饰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02民初14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务费28700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58元,本案执行费336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102执33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利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郭 沛
书 记 员 雷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