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恒伟装饰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康达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02民初4927号之一
原告:***,男,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现住汉滨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康达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康平,总经理。
被告:西安恒伟装饰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白富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光昇,男,198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恒伟公司业务经理,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与陕西康达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西安恒伟装饰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恒伟装饰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西安恒伟装饰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玉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蒋少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