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02民初4927号
原告:***,男,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现居汉滨区,居民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康达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康平,总经理。
被告:西安恒伟装饰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白富琨,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康达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西安恒伟装饰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陕西康达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25604元予以保全。原告***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陕西康达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25604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76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玉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蒋少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