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02民初4927号之二
原告:***,男,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现居汉滨区,居民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康达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康平,总经理。
被告:西安恒伟装饰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白富琨,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康达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西安恒伟装饰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陕西康达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25604元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于当日作出(2021)陕0902民初492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陕西康达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25604元,期限为一年。2021年9月18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陕西康达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账户存款及网络资金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陕西康达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账户存款及网络资金25604元解除冻结措施。
案件申请费276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玉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蒋少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