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荣瑞建筑有限公司

原告延安荣瑞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苗花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宝民初字第02268号
原告延安荣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卷烟厂招待所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福鼎,男,汉族,1959年3月8日出生,大专文化,现住延安市百米大道东方明珠4号楼17楼,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苗花,女,汉族,1964年3月9日出生,小学文化,陕西省子洲县人,农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委托代理人***,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安荣瑞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苗花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安荣瑞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延安荣瑞建筑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延安荣瑞建筑有限公司负担5元。
审判长李梅
代理审判员孙玮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