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荣瑞建筑有限公司

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延安荣瑞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4民初6153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芸,女,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延安荣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检察院家属区3-2-601

法定代表人:XX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天明,男,1960年6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碑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诉被告延安荣瑞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7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5.5元,由被告延安荣瑞建筑有限公司承担。

 

 

 

 

            

 

一九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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