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荣瑞建筑有限公司

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延安荣瑞建筑有限公司,延安银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602执恢236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XX路XX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小鹏,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2223533664P。

被执行人延安银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制革厂**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延安荣瑞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卷烟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5月19日出生,陕西省子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子长县,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705190136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0年7月12日出生,陕西省子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子长县,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007120186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3月7日出生,陕西省志丹县人,现住延安市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70307001X

申请执行人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银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延安荣瑞建筑有限公司、**、***公正文书执行一案,延安市公证处作出的(2017)延证执字第02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7月2日予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11月18日,申请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案件执行申请书,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602执恢2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演晴利

    *森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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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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