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民初5707号
原告:***,女,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陕西省延安市。
被告:***,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3837.5元。
审 判 员 赵 莎
二0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任泽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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