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304民初3094号
申请人陕西诺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宝鸡高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宝鸡高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3586.01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宝鸡高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3586.01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奋强
二0二0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田丽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