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陕0881民初648号
原告神木市众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木众帮公司)与被告陕西诺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诺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神木众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艳、孙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陕西诺顿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虽原告拥有装饰装修资质,但借用被告资质实际施工了神木青少年活动中心的装饰工程,并已完工并投入使用。被告在收到发包方的工程款后,与原告进行了结算,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款,但却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267744.65元,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267744.6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从2019年12月20日起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工程款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因被告未按照结算单支付工程款,应承担从结算之日起的利息,年利率参照2019年12月20日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即年利率4.15%计算,本院对该项诉请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陕西诺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神木市众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7744.65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2月20日起至工程款偿还完毕之日止,年利率按照4.15%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0元,由被告陕西诺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白光军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