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诺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荣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诺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保16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诺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陕西荣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史贵禄,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诺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荣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04民初609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诺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荣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我院于2020年8月7日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荣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建设银行账户。现经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3日解除对陕西荣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民初609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新浩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孟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