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诺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陕西诺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03民初3283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贺文浩,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伟平,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诺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女,住西安市。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兴庆路支行)与被告陕西诺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顿建设)、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兴庆路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伟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诺顿建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行兴庆路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拖欠的原告借款本金804559.77元,截至2020年10月23日的罚息37198.32元,以上合计841758.09元,并支付2020年10月24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新产生的利息和罚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二被告于2019年1月8日通过原告开发的网络线上贷款系统,与原告网签了《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二被告提供总额为1000000元的借款额度,有效期12个月,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20年1月8日止,在额度限额及额度有效期内,二被告可以自主申请循环使用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为固定利率,年利率为5.0025%,自借款实际支用之日起按日计息,日利率为年利率/360;贷款按月结息,每月20号为结息日。合同还约定,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合同签订后,二被告于2019年1月8日申请支用借款1000000元,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建行账号发放贷款1000000元整。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如期偿还借款。截止2020年10月23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借款本金804559.77元,截至2020年10月23日的罚息37198.32元,以上合计841758.09元。原告认为,被告的逾期还款行为已经严重违约。依照合同约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诺顿建设未出庭答辩。
被告**未出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小微快贷系中国建设银行开发的客户网络自助借款产品,借款人向中国建设银行申请该贷款产品的一般操作流程为:1.业务授权:申请办理“小微快贷”的小企业客户(借款企业)通过企业网银登录授权(线上)或通过营业网点授权(线下)的方式,授权企业主进行在线业务申请、签约、支用、还款、查询等操作,其中线上授权步骤为:借款企业(授权人)通过登录建设银行企业网银,在“信贷融资”-“我要快贷”界面,对贷款账号、企业主个人信息进行确认,并签署相关协议及数据使用授权协议后,发起对企业主的业务授权;线下授权方式为借款企业(授权人)通过向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提交纸质授权协议及企业主个人征信授权书,由客户经理在系统中进行授权信息录入,发起线下授权。2.贷款申请、审批及合同签订。(1)信用快贷。个人网银界面步骤:申请企业主接受授权后,登录“快e贷”点击“现在申请”,系统根据小微企业及企业主金融资产、房贷、账户结算、POS交易、纳税金额等数据,对客户进行贷款资格进行判断,判断通过后,如客户存在在途贷款,则在点击“现在申请”后,系统直接跳转至提示签约的页面;如客户不存在在途贷款,则出现填写贷款信息页面,填写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发放账号(企业账号)(反显该账号同时作为自动扣款账号,还款时也可选择个人账号进行还款)。点击提交审批后,对于后台评分结果为“建议自动通过”的,系统展示审批通过后的贷款额度、到期日、贷款年利率、贷款发放账号等信息,提示客户阅读签约信息及贷款合同,客户已认真阅读签约信息及贷款合同后,点击签约按钮,验证网银盾,签约成功。企业主手机银行申请步骤:企业主登录手机银行进入“小微快贷”菜单项后,根据贷款模型处理结果,手机银行展示客户可申请的最高额度、利率、贷款发放账户、贷款用途、本人学历等信息,点击“申请”菜单项,客户输入申请额度金额,并阅读理解个人征信授权书,点击“下一步”,征信审核且贷款审核通过则返显贷款确认信息,并同步签约。阅读理解借贷合同及最高额保证协议,点击“确认”;系统提示小微快贷申请成功。此外,小微快贷业务还有:质押快贷、抵押快递、平台快贷,质押快贷的判断标准及相关提示信息与信用快贷基本一致,抵押快贷不需要授权环节,所有的申请和审批不通过网银进行,调查评价以现场调查的方式进行;平台快贷是网银盾客户在第三方平台获得企业授权并申请审批之后,在个人网上银行签约平台快贷,点击“现在申请”后,系统判断客户是否取得授权并已获得审批,如已被授权且已或得审批,则弹窗出现如下授权页面,勾某某“我已认真阅读《小微企业快贷业务授权协议》……”后方可点击“接受授权”按钮,接受授权后,显示确认签约信息页面填写贷款信息,同时,下方显示平台快贷签约合同及用途承诺书,验证网银盾签约。3.贷款支用。签约成功后,借款人或企业主通过登录企业网上银行、个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银行柜面进行贷款的自主支用,系统自动将支用金额转入约定的贷款账号。4.还款。贷款到期日或额度到期日,对未结清的贷款,系统自动从签约还款账户扣款归还贷款。借款人或企业主也可通过登录企业网上银行、个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银行柜面进行贷款的归还。
2018年12月25日,被告诺顿建设出具《股东会决议暨实际控制人证明》:“经我公司股东会研究,同意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庆路支行申请办理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款金额300万元整(具体金额以审批为准),期限为12个月,用于经营周转。本公司股东会授权本公司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办理上述信贷事宜并签署有关合同及文件规定的所有提款、用款、转账、开立信用证、登记、备案和资料提供等事宜。此外,本公司股东会证明自然人姓名:**为我单位实际控制人。本股东会决议符合本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股东会成员签名:刘建华**”。刘建华及被告**均系被告诺顿建设股东,二人亦系夫妻。
2019年1月8日,被告诺顿建设向原告申请贷款,被告**作为共同借款人,经原告审核同意,按照前述贷款流程,与原告网签了《小微快贷借款合同》并申请了支用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诺顿建设、**提供借款额度为1000000元整;借款用途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借款额度有效期间为2019年1月8日至2020年1月8日。年利率为LPR利率加70.25基点(1基点=0.01%精确至0.01基点),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贷款发放账户之日起计算,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还款方式为被告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前在资金回笼账户或在原告开立的其他账户及保证人的个人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款项并自行转款还贷(原告也有权从该账户上划款还贷),或者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从其他账户上转款用于还贷。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被告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违反任何法定义务,被告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一义务构成违约。借款逾期的,对被告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原告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借款逾期是指被告未按期清偿或超过约定的分次还本计划期限归还借款的行为。合同第十二条第一款约定:因被告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原告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被告承担。现该笔借款已经到期,截至2020年10月23日,被告诺顿建设及被告**欠付借款本金804559.77元,及罚息37198.32元,以上合计841758.09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证据及庭审笔录等存卷为证。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二被告通过线上向原告申请借款,双方签订《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的事实。该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借款,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截至2020年10月23日,被告诺顿建设及被告**欠付借款本金804559.77元及罚息37198.32元,及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的诉讼请求,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诺顿建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陕西诺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截至2020年10月23日的借款本金804559.77元及罚息37198.32元,以上合计841758.09元,并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此后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双方签订的《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2778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221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陕西诺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陕西诺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 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樊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