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峰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安某某物流有限公司、陕西天峰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402执32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安***物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天峰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安***物流有限公司与陕西天峰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2)陕0402民初24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陕西天峰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安***物流有限公司交付安吉物流西部基地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二、被告陕西天峰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安***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赔偿工程加固费用552141元。三、被告陕西天峰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安***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部分租赁费损失473777.45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89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陕西安***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纳),由原告陕西安***物流有限公司承担21363元,被告陕西天峰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2581元。 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陕西天峰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天峰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陕西安***物流有限公司交付安吉物流西部基地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并支付赔偿工程加固费用552141元,租赁费损失473777.45元,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利息28546元。陕西天峰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12581元,执行费13070元,合计1080115.45元。 另案(2022)陕0402执1497号陕西天峰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安***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与本案为互负义务履行,两案执行标的金额相抵后,陕西安***物流有限公司应向陕西天峰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727952.9元。本案经过多次和解,陕西天峰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确定无法交付安吉物流西部基地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2022)陕0402执3242号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靳 晨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