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31民初1149号之二
原告:陕西天峰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8809663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熙,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5423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陕西武夷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559352867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陕西天丰钢构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90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天峰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武夷钢结构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天丰钢构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后。原告陕西天峰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天峰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天峰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陕西天峰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涛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弓转转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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