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8执298号
榆林市利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翱腾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利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翱腾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字(2021)第119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1、向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利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388356.46元;2、负担案件仲裁费19089元,鉴定费9000元,执行费1628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陕西翱腾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银行账号存款1432729.46元,其中案款1416445.46元,执行费16284元。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利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书。综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64条第(1)**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8执298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9月29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